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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点击:203次
       为全面加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规范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近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文部署开展全国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拧紧扣牢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培训机构主体责任链条。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全面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安全守护"专项行动的通知》(附件)要求,及时分析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形势,找准培训机构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发出工作通知和安全提示,明确安全管理要求,督促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培训机构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各地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要聚焦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安全教育等重点,全方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列出隐患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明确细化责任人和工作时限,督促指导培训机构完成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不断强化联防联控。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等部门,在培训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联合开展现场检查,从严查处存在的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通报一批、挂牌督办一批。要协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指导培训机构加强和规范自身安全管理,提高培训机构安全能力。对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将根据各地工作推进情况,选取部分地区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集成典型案例,用于全省培训,安全隐患比较严重的案例将向社会公布。各州(市)要加大对县(市、区)专项行动推进情况的督导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梳理典型经验、发现的问题,做好巩固提升,并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通过教育信息交换报送省教育厅联系人。

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联 系 人:杨勇、李红建

联系电话:0871-67363498

省公安厅

联 系 人:张红

联系电话:0871-63051273

省消防救援总队

联 系 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0871-6456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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