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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4月8日   点击:2104次
       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是针对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所拥有符合国家有关机关规定规划设计建造的教学用房、行政及辅助用房以及由教育主管机构统一购置下发的教学仪器、设备。或由学校统一购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教学仪器、设备。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的维修费用或财产损失,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1、投保学校内符合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规划设计建造的教学用房、行政及辅助用房。
2、教育主管机构统一购置下发的教学仪器、设备。或由学校统一购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教学仪器、设备。
注:(1)学校自行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未经相关机构审批或验
收的建筑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的各类房屋,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2)非学校统一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的教学仪器、设备,未经主管机关审批超标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暴雪、冰凌、突
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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